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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城镇居民购买安居住房产权办理等问题的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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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pa法律知识网 2010-9-4 11:35:28
为落实《关于房改售房若干问题的通知》(京国土房管改字[2000]第178号)中安居(亦称康居,下同)住房出售的政策规定,加快办理城镇居民购买安居住房的产权登记手续,现就办理的具体程序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一、单位从开发企业购买的安居住房,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,按照合并办理的原则,一次直接办理向城镇居民出售的手续。
二、单位向城镇居民出售安居住房,不需制定房改售房方案报上级房改主管部门批准,直接到区、县房改办、房地局办理房改备案和产权登记手续。
三、单位向城镇居民出售安居住房办理房改备案,需向区、县房改办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:
1.房屋所有权证或确权证明,如无,须提交:
(1)国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;
(2)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。
2.市安居办开具的购房任务通知单;
3.单位与开发企业签订的安居住房购销合同;
4.单位出具的安居住房分配人名单;
5.个人交纳购房的收据;
6.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出具的公共维修基金存储证明。
四、区、县房改办查验上述材料后,以个人交纳购房款收据上的时间为准,按照《关于城镇住房困难户购买安居住宅的产权等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[97]京房改办字第067号)的规定,核定所购住房属哪年度的标准价或成本价,开具房改售房备案通知单。
对个人全额出资购买安居住房的城镇居民,在房改售房备案通知单上注明“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房”。
五、区、县房地局接到区、县房改办开出的房改售房备案通知单后,按照房改售房的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,向购房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。在房屋所有权附记中,须注明购房年和实付房价款数额。
对房改售房备案通知单中注明“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房”的城镇居民,其所购住房按照房改售房的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,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加盖“经济适用住房”印章。
六、单位向城镇居民出售安居住房,视同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。城镇居民第一次购买安居住房,视同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。
七、城镇居民购买安居住房后调整住房的,按照我市房改调整住房的有关政策,由单位出具证明后,直接为新进住的城镇居民办理房屋所有权证。
八、本通知自2001年9月12日起执行。此前我市关于安居住房的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,以本通知为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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