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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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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pa法律知识网 2010-3-15 13:01:23
税费内容
凡在北京市城区、近郊区行政区域内,远郊区、县的政府所在地和建制镇、工矿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,应按规定交纳城镇土地使用税,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,将北京市城镇土地划分为六级纳税等级,定额征收。
纳税(费)环节
北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,由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将全年税款分两次向北京市地税局缴纳,缴纳期限为每年4月1日至15日和10月1日至15日。
收取标准
根据市政建设状况、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,各级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按照以下各项标准收取:
1.一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为10元;
2.二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为8元;
3.三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为6元;
4.四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为4元;
5.五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为1元;
6.六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为05元。
相关规定
以下各类土地可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:
1.国家机关、人民团体、军队自用的土地;
2.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;
3.宗教寺庙、公园、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;
4.市政街道、广场、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;
5.直接用于农、林、牧、渔业的生产用地;
6.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,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至10年;
7.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、交通、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;
8.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京机构用地,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。
在以上规定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范围内,以出租房屋或经营企业获得经济收入的用地,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。
法律依据
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》;1988/09/27;国务院第17号令(相关法规5.59)
2.《北京市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〉办法(修正)》;1988/12/31;京政发(1988)第115号(相关法规5.60)
3.《关于印发〈北京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土地等级税额方案〉的通知》;1995/08/21;京地税二(1995)第398号(相关法规5.61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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