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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OT模式与基础设施私营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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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pa法律知识网 2010-9-4 13:52:26
BOT模式与基础设施私营化
在当今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,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有必要建设,维护,更新和现代化他们的基础设施。在广大发展中国家,基础设施的滞后已严重制约了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。发达国家为了在更加激烈的全球市场竞争中赢得一席之地,也必须更新和维修他们的基础设施。长期以来,政府在承担着超出他们合理能力的基础设施建设,资金主要来自税收和政府外债,政府承担着基础设施融资的所有风险。如今,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外债规模已经相当大了,给财政造成巨大负担,并给进一步举债造成了困难。在这种情况下,私人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应运而生,并在全球掀起了基础设施私营化的浪潮。
基础设施私营化具有以下的优点:(1)私营企业除适应基础设施的巨大需求及解决政府财政危机外,效率更高。(2)私营企业在项目的选择、设计和经营过程中更有创新。效率和革新方面的优势主要是由利润动机、竞争、规模经济推动的。利润动机激励私营企业削减成本,增加客户,并且更有效地利用资源。而政府投资的项目在这方面激励较弱。与其他公司的竞争也迫使私营公司寻找方法来降低成本和提高服务。另外,私营公司经营许多类似的项目,有利于挽留技术人员和积累经验。在项目的选择和设计阶段,私营企业以市场为导向,以净现值为准则决策,不会考虑非市场因素,因而私营企业能够选择、设计出更好的项目。BOT 只是基础设施私有化的一种方式。在国际上,其他的方式还有服务和约、管理和约、租赁、特许权、BOO,出售等。在BOT/BOO方式中,资产所有权属于私人或公共,经营维护、资本投资、商业风险由私营部门负责,持续时间一般在25~30年。BOT方式是新建基础设施,而不是私有化一个已现存的基础设施,而且其私营在特许期期限内,期末将转归公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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